近日,掘港镇居民周女士在逛街时收到某房地产商发放的售楼广告,广告宣传内容吸引了周女士。待她前往售楼处仔细询问时发现宣传与楼盘实际情况不符,购房合同内容与宣传也有出入。
记者为此采访了县住建局房地产业科科长杨帅。据了解,售楼广告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凸显楼盘优势,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除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允诺以外,其他广告内容法律上一般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他同时提醒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买卖合同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避免后期因宣传与实际不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张予钦)
售楼广告内容是否可以写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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